青岛海洋科学资料共享服务中心网站

服务政策

第一条 数据申请人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须真实准确,对因提供不实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由数据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二条 数据申请人在使用数据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数据安全规定,对数据的安全负责。数据申请人不得超越申请用途和范围使用数据,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将数据转让、交换、出售,不得用于盈利目的。

第三条 数据申请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规定,在论文、专利、专著、图集等成果中须依照数据引用规范(如DOI)对使用的数据进行引用标注,并依据相关规范对资助项目或科学计划进行致谢。

第四条 数据申请人在使用数据过程中,如发现数据质量问题,应及时向资料中心反馈。意见反馈入口。

第五条 数据申请人在使用数据过程中,存在违反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改变数据使用用途、擅自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未按规定说明或汇交数据使用成果等行为的,资料中心将收回已提供数据的使用权,申请撤回相关成果,限制数据申请人及主要责任人继续申请使用数据,并将有关情况上报至主管部门,对违约责任作进一步追究。由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数据申请人自行承担。

服务说明

一、同船共享数据服务
该服务只针对参加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共享航次计划的搭载项目负责人开放。搭载项目负责人只能申请所搭载航次的调查资料。搭载项目负责人需在海洋资料共享服务平台中的“数据服务-航次内资料申请”中填写资料申请信息并提交。资料中心工作人员审批完成后,会将所申请的资料发到申请人所指定的邮箱。

二、开放共享数据服务
该服务可提供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共享航次计划调查资料、论文数据及其他数据的分类分级开放共享。通过检索元数据,获取所需数据的元数据内容。根据数据的不同访问权限,可直接下载数据或者经过审批后由资料中心工作人员将所申请数据发到申请人所指定的邮箱。